登记完成后,商标权利人可选择是否在当地的报纸或杂志周刊上对商标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样、权利人信息、商品或服务及登记的注册号进行公告。
在当地报纸或周刊上进行公告并不是强制性要求,然而由于目前官方登记簿的数据不对外公开,也没有官方的公告,公众无法知晓某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和最新的状态。为防止他人侵权,当国通常的做法是建议权利人完成官方登记程序后在当地报纸或杂志周刊上对商标的详细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可对相关公众起到警示作用,也公开声明该商标归申请人所有,他人不可随意摹仿或复制,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当国报纸或杂志周刊上公告还可以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增加商标在该国的知名度。
此外,虽然缅甸采用的是“使用在先”的确权原则,但在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程
序中,通过出具每三年在官方登记簿上的登记证明以及在当地报纸或杂志周刊上的公告,可作为商标权利归、商标知名度的一种初步证据,其中公告可间接证明侵权人应当知晓该商标属于他人所有,更容易证明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