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需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下述理由提出:
1.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
2.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无效或撤销申请可向巴拿马国家法院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2~3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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